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泰安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8〕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卫生局、纠风办、经贸委、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制订的《泰安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十日
泰安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暂行办法
(市卫生局 市纠风办 市经贸委 市物价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工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药品使用质量,规范药品采购行为,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患者不合理的医药负担,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根据《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30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3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是指依照国务院及有关部委规定和本办法开展的药品集中公开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签订和履行合同、药品网上采购以及其他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廉洁和诚实信用;
(三)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四)保障中、低价位药品供应,兼顾其他需求。
第四条 市卫生、纠风、经贸、物价、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药品集中招标工作。
第二章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
第五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