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水利渔业、供水、供气、供电等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排查治理因地质灾害引起的生产安全隐患,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防止次生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市地震局协调组织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市旅游局协调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协调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和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监测工作,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市水利渔业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与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的地震监测资料。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伤病员救治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防止和控制灾后传染病暴发流行;对灾区食品卫生和饮用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并根据需要向基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市畜牧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爆发流行。
市经贸委、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商贸国资公司、政府救灾物资储备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督设备的紧急调用。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打击蓄意扩大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等违法犯罪活动;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