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2 特大型、大型、中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Ⅱ级、Ⅲ级)
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应立即启动市、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相应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应请求省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3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以前期应急响应为基础,在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4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泰安军分区、武警泰安支队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参与抢险救灾,负责组织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抢救人员,并实施工程抢险。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干警,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向安全地带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利用其装备优势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