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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2 特大型、大型、中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Ⅱ级、Ⅲ级)
  
  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应立即启动市、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相应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应请求省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3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以前期应急响应为基础,在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4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泰安军分区、武警泰安支队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参与抢险救灾,负责组织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抢救人员,并实施工程抢险。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干警,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向安全地带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利用其装备优势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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