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市、县(市、区)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三级以上预报预警结果要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对收看、收听有关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作出安排,明确专人负责。当有涉及本地区的三级以上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时,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监测单位和群众,并组织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5 应急响应
5.1 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前期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迅速将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发生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失踪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查清。对出现的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于4小时内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并同时速报国家和省国土资源部门;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于12小时内报所在县(市、区)和地级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同时速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