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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通知

  三、调控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工资分配,规范负责人收入秩序
  (一)调控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同行业平均利润率、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因素,合理确定国有企业的工资水平。市、县区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工资增长原则上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对当年亏损的国有企业的工资水平和增长要进行严格控制。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但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可超过工资指导线上线,但须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
  (二)合理调节国有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下同)与职工工资分配关系。国有企业负责人收入要与企业效益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挂钩。企业安排年度工资增长时,职工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的工资不得增长;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工资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职工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的,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工资。
  禁止国有企业负责人未经考核自定工资的行为,切实解决部分企业负责人与职工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除经批准实行规范年薪制管理的负责人外,企业负责人年度税前实得工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6倍。不论实行何种考核管理办法,企业负责人年度收入必须在财政部门(国资监管机构)或按现行规定经核定后兑现。财政部门(国资监管机构)要将企业负责人年度收入核定意见抄送同级政府劳动保障、监察、审计部门备案,并监督企业将其作为厂务公开内容向全体职工公示。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再在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方案核定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企业负责人年度收入要在企业工资总额中单批、单列,不得因此挤占、影响职工工资。按本意见对国有企业负责人与职工工资进行挂钩考核时,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应剔除企业负责人的收入。
  四、强化工作措施,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营造良好环境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工资分配政策的宣传,依法规范企业工资分配行为,对恶意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企业及其经营者要实行重点监察,依法予以处理。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对企业遵守工资分配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各级财政(国资监管机构)、审计部门要依法对企业列支工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引导企业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内部分配制度。鼓励企业建立完善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岗位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职工实际收入与其所在岗位和劳动贡献相联系,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待遇和工资关系逐步与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接轨,促进职工工资合理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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