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通知
(二OO八年八月九日 东政办发〔2008〕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建立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调节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鲁政发〔2007〕5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落实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形成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一)建立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各类企业要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后30日内,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结合本企业人工成本和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应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垄断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突破基准线);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应在工资指导线下线和基准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企业除因效益下降并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可适当降低工资外,都要保证职工工资适度增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进行审核,企业按照备案、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工资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效益、工资等指标的计算,均以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职工人数为准。
(二)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企业要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结合本企业实际,合理确定各类岗位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差距,做到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企业内部工资分配要向一线岗位职工倾斜,一线岗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三)健全工资分配支付和监控制度。企业制定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应征求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并向全体劳动者公布。企业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变更。企业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自制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工资确定办法、各岗位工资分配办法、工资正常增长办法、奖金分配办法、津贴或补贴分配办法、患病或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办法,工资支付项目及标准和形式、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患病或假期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工资扣除等。
从2008年起,各县区政府在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时,按照企业效益每增长1%,职工工资最低增长0.2-0.5%的比例,发布企业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增长的最低增长比例或系数。对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但职工工资未达到最低增长比例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向其发出警示讯息,对其工资支付进行重点监控。对连续两年被警示的企业,要责令其缴纳工资预留金,保证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工资水平明显偏低、分配关系严重失衡、企业职工反映强烈的企业,取消该企业及经营者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对其信用进行严格监控,必要时由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