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08]29号)
各市财政局、文化局:
为促进我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加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七月七日
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省财政设立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按照遗产隶属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政府负责。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省财政根据濒危程度和地方投入情况,分期、分批给予补助。各地应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统筹使用国家、省和地方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保护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的具体开支内容是:普查、搜集、抢救整理和展示资料,建立档案,数据库建设,编辑出版图书、画册、录制音配像,组织开展理论研讨,进行专家咨询等。
(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由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实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与传承人签订《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目标责任书》 (附件3),支付开展传习活动的费用。具体开支内容是:购置传承工具、设备、材料,整理资料及带徒授艺的补助等。
(三)其他与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开支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申报(申报书格式见附件1)。对列入省级名录的项目,由文化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规划、综合平衡并确定本级项目资金安排数后,联合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报告受理截止日为每年5月31日,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