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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四条 成本调查机构在接到价格主管部门定调价成本监审书面通知后,应依据通知要求及经营者相关资料,组织实施成本监审。

  需要委托下一级成本调查机构实施成本监审的,应当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委托下级成本调查机构实施监审。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开展成本监审,必须按照相关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组织实施。

  成本调查机构实施成本监审工作时,应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并成立成本监审工作组,工作组至少由两名取得成本监审资格的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的要求,向成本调查机构提交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成本资料(以下简称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成本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成本监审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二)经财政、税务、审计或会计师事务所等法定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与成本核算相关的政策、法规、合同;

  (四)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提供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要求和规定表式测算填报的成本报表及测算依据。

  第十七条 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并反馈初审意见。初审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核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

  (二)审核经营者记录的成本费用项目是否合法、数据是否真实;

  (三)审核经营者的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审核经营者的成本费用分摊是否合理;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经营者报送成本资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列出补充材料目录,要求经营者补报。

  第十八条 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经初审合格的,成本调查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及成本监审有关规定对经营者进行实地成本审核,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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