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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条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省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本细则所称经营者是指全省或一定范围内生产经营或提供成本监审目录中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也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对相关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

  尚未设立或单独设立成本调查机构的市、县(区),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对相关经营者成本进行监审。

  省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负责全省成本监审制度制定、监督指导、业务培训及考核等工作。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应依据成本监审目录,负责本级成本监审工作,并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分级实施。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由省、市、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级定价目录确定,并对外公布。

  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第六条 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

  第七条 成本监审实行制定价格前监审(以下简称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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