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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发改价调[2006]975号)


各省辖市及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42号令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朝着更加科学和规范的方向发展,对于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完善价格决策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开展宣传,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推动成本监审工作深入开展。
  二、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制定价格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各级成本调查机构承担。暂未单独设立成本调查机构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对相关经营者成本进行监审。
  四、河南省成本监审目录,仍按《关于印发〈河南省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豫计价调[2003]911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2号令),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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