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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包头市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地区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新建社区(小区)或旧城改造居民区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在公共服务设施中为社区卫生服务站预留不少于150平方米的业务用房,作为政府资产无偿提供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已经建成的社区或小区,现有的公共设施用房由区(旗县)政府负责协调有关单位或开发商,无偿提供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已将公共设施用房租赁的,由政府协调予以收回,并交给社区卫生机构无偿使用。区(旗县)政府要采取措施,逐步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的产权变为政府所有,交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偿使用。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的,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拆迁法规的规定给予合理安置和补偿。今后城市卫生事业固定资产投资要优先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造与建设。
  (四)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原则上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全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04〕1443号)中核定的一级医院服务价格的标准执行。部分不能归并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由物价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禁止在国家规定之外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征收任何税费。积极探索按单病种收费的办法,允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据政府指导价,在规定浮动范围内确定实际医疗服务价格。
  (五)配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的所需编制,要结合基层卫生机构的转型与改造,主要从现有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中调整解决,同时相应核销有关机构的编制。原则上按照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的标准核定。中蒙医师的比例在医师总编制内核定。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按1∶1的比例配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再核定人员编制。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不核定编制。
  六、全面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切实履行政府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职能。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市政府成立由负责卫生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的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促进社区卫生发展的方针和政策措施,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各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各区(旗县)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层层明确责任,加强调查研究,统筹协调,督导检查,落实工作任务。街道办事处对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提高社区全体居民健康水平负有重要责任,要组织协调辖区各方面力量,帮助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二)落实各部门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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