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企业审批阶段需提供材料目录
(1)新建燃气企业审批申请;
(2)由业主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备案证书;
(3)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相关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压力容器使用证》(储罐)、防雷防静电检验报告;液化气经营企业要提交残液处置措施的说明;
(6)企业成立安全机构的资料和建立的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
(7)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明;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操作人员名单及相应的岗位证书;
(8)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包括抢险人员名单及抢修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配置目录或委托抢险协议书);
(9)评价机构出具的燃气设施安全评价报告;
(10)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资料;
(11)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程序
1. 企业向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交新建燃气项目备案材料;
2. 主管部门依据当地燃气发展规划对备案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燃气项目进行备案;
3. 依法进行燃气项目建设;
4. 项目竣工后燃气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新建燃气企业审批申请;
5. 主管部门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
6. 对符合要求的燃气企业做出审批决定;
7. 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整理有关资料于30日内报省建设厅备案。
二、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一)燃气设施改动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燃气供应企业对燃气门站、储配站、区域性调压站、燃气供应站、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进行的拆除、改造、迁移等作业。其中,管道燃气企业可编制年度燃气设施新建、改建、扩建计划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集中审批。
(二)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1. 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
2. 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3. 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