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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发改、工信、统计、水务和电监等部门,对各市、县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全省考核结果向省政府报告,并逐级报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市、县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未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一)未按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计划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的。
  (二)按照全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污染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等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
  (三)按照省政府与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的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目标责任书规定要求,未按时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或不按计划建设污水处理厂的。
  (四)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城市(镇),污水收集率低于责任书规定,未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无故不运行;已建成火电厂脱硫设施无故停运。
  (五)违反国家和省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辖区内发生2起(含)以上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越权审批、擅自投入生产、超过试生产期限不进行竣工环保验收造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新增;辖区内发生2起(含)以上违法偷排、直排及其他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造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增加;辖区内发生2起(含)以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长期超过排污许可证限额排污或超总量排污。
  (六)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风景名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发生重大(含)以上环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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