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全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年度减排目标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主要排污单位,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全省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调整后下达的市、县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要求,确定完成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落实减排工程项目并按计划实施。年度削减计划应于当年2月底前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立完善本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和总量减排核算档案。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和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及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主要污染物减排总量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省政府委托与各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市、县有关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统计数据、相关证明材料和现场检查结果进行评定。
(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依据省政府与各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的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评定。
第七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督查,每年和半年各检查核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