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8〕12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体系(以下简称“考核体系”),实行问责制,是强化政府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重要制度保障。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拟定的《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制度,把“考核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科学组织,尽快建立并发挥“考核体系”的作用。省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省监察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统计局和省水务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和监督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八年九月七日
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十一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控制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放,做好我省的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2007〕48号)和《海南省落实“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县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