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
(信政办〔2008〕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目前,市级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已基本完成,但各县(区)进展缓慢,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40号文件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豫政办〔2007〕29号)文件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全面落实两个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加强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目前,有些县(区)尚未建立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联席办公会议制度,没有研究制定改革方案,改革工作尚无实质进展。尚未成立领导机构的县(区)要尽快成立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分工,于2008年9月底前完成本县(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任务。
二、认真落实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措施
(一)实行政企分开。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企业性质的,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人、财、物等生产要素整体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事业性质的,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股份制种子企业控股或参股的,所持股权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或者依法转让给其他经济组织。
(二)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在实施政企分开的过程中,各县(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对辞退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国有种子企业的亏损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