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餐饮消费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餐饮单位必须从资质合法的企业或经销商购进合格包装标识的食用棕榈油。
第二十六条 食用棕榈油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 餐饮单位应建立进货台帐制度,进货台帐应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加工分装日期、有效期、供货商名称、地点、进货日期、联系方式等内容。进货登记台帐保管期两年。
第二十八条 餐饮单位必须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应按有关规定向供货商索取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加工分装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三)加工分装企业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书;
(四)加盖供货商印章的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包括商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供货商名称、销售日期等。
第二十九条 采购的食用棕榈油必须包装完整,包装标签标识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要求。
禁止采购和使用无包装、无标签标识的食用棕榈油或包装、标签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食用棕榈油。
第三十条 餐饮单位应建立进货验收制度,并按规定条件储存。盛装食用油的容器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得对拆开使用的食用棕榈油造成污染。
第三十一条 餐饮单位禁止采购和使用过期的、腐败变质的、检验不合格的食用棕榈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口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食用棕榈油检验检疫制度和卫生许可证管理制度;监督进口经销商、代理商严格执行国家进口食用棕榈油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加工分装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食用棕榈油市场准入制度,应将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加工分装的卫生规范和要求纳入许可的条件范围;定期或不定期对加工分装企业的产品抽查检验;监督加工分装企业严格执行国家食用油加工分装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禁止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和个人加工分装食用棕榈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