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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县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的措施,并抄送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由省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市、县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重点耗能企业,省政府通报表扬,进行表彰奖励。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不得参加年度评奖和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暂停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暂停核准和审批其新建(改建、扩建)的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
  (五)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耗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省政府,同时抄报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限期整改。
  (六)对在节能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市、县和重点耗能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四、其他
  (一)上年度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市、县和重点耗能企业,其未完成的节能任务分摊到以后年度完成。
  (二)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办法根据节能工作需要,按年度进行调整。
  (三)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中的有关考核内容,需提供相关的正式文件材料。

  附件1
  2007年市、县政府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办法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总分

评分标准

节能目标

(40分)

1

年度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20分

完成或者超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得20分;完成目标的90%得18分,完成80%得16分,完成70%得14分,完成60%得12分,完成50%得10分,完成50%以下的不得分。

注:年度节能目标以市、县政府确定的年度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率为准。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指标没有纳入地方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指标的不计分。

2

“十一五”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20分

“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达到或者超过相应年平均进度的得20分,没有达到的按节能目标进度完成率相应计分,进度完成率低于30%的不计分。

节能措施

(60分)

3

节能工作组织情况

4分

(1)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1分);

(2)制定贯彻落实《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具体实施方案(2分);

(3)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节能工作(1分)。

4

节能目标分解

3分

节能目标和任务已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3分)。

5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16分

(1)按计划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8分);

(2)按规定开展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8分)。

①有明确的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责任单位(1分);

②出台推进本地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方案和计划(1分);

③按规定征收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3分)。

④清理和关闭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粘土砖生产企业(2分);

⑤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墙体材料落后生产线(1分)。

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地区,未完成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任务的,此项扣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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