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通知
(琼府〔2008〕6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精神及《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建立起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权责明确、抗风险能力强、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统筹项目,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调度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决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程。
  二、基本原则
  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省级统筹的保障水平要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一调剂、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目标考核,确保发放。
  三、政策措施
  (一)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范围。 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纳入省级统筹范围。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及人员统一执行国家养老保险政策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省农垦总局不得自行制定区域性养老保险办法。
  (三)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发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