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做好促进就业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政策,宣传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为促进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十一)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对《
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十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功能。要以促进就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在认真分析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状况,合理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的享受对象和支出范围。
八、其他
(二十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十四)对本通知实施前已按《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甬党〔2002〕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6〕43号)规定,招用有关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未满3年的用人单位,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
(二十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困难群众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241号)和《关于部分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援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12号)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原按市有关规定认定的失业前连续工作时间女满30年、男满35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按同期失业保险金标准享受再就业援助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十六)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公益性岗位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再就业援助补贴等促进就业政策项目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得多头享受。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在享受上述促进就业政策期间,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剩余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可与重新就业、缴纳失业保险费后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二十七)各县(市)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研究制定适合各地实际的实施意见,并做好与已出台有关政策的衔接工作。
(二十八)本通知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等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