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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十七)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或终止灵活就业的,应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户籍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灵活就业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失业登记。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
  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就业专项资金保障机制
  (十八)各地政府要切实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确保就业政策资金支出的需要。市级财政安排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本级就业工作和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县(市)给予适当补助。各地可从土地出让金或征地调节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经费,纳入当地就业专项资金,统一管理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用于社会保险、用工补助、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再就业援助、公益性岗位、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创业项目扶持以及保障公共就业服务等。各级财政还要切实保障人力资源市场、街道(乡镇)及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室)的建设经费、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市辖各区的就业专项资金按原负担比例和渠道列支。要切实加强对促进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要简化拨付使用手续,完善支付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七、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十九)各地、各部门要以《就业促进法》为指引,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级劳动保障、发改、财政、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切实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职能,并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解决问题。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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