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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要重点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开展就业帮扶工作,采取多种精细化、个性化的服务方式,通过送政策、送岗位、送培训,实行限时承诺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鼓励企业优先招用,扶持农产品加工、来料加工以及种养殖基地发展等措施,帮助其实现就业,做到城镇零就业家庭“发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确保到2008年底,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50%以上实现就业。
  (十三)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对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扶。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力度,积极开发保洁、保绿、保安、社区食堂、幼儿接送、老人陪护、垃圾分类和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2008至2010年,各县(市)、区公益性岗位在原基础上每年增加不少于200个。公益性岗位必须用于安置各类就业困难人员。新增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解决。市辖各区公益性岗位补贴额度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80%确定,专款用于支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费和其他必需的费用。
  逐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组织管理,维护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市辖各区公益性岗位组织载体应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并开展运作。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
  (十四)实施再就业援助补贴,保障长期失业的大龄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户籍在市辖各区,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后6个月以上未能重新就业的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再就业援助补贴。
  对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未能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按每人每月600元标准享受再就业援助补贴至其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23个月。
  五、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
  (十五)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重点推进村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联网工作,2009年底,实现中心村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全覆盖。加强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在做到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共享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与职业培训信息、社会保险信息的互联和共享。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定期发布职业供求、工资指导价位和职业培训信息。完善和规范网上招聘求职服务。
  (十六)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四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明确服务职责,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街道(乡镇)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社区(行政村)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要根据目前公共就业服务任务越来越繁重的特点,合理确定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每个社区要配备1至2名专职劳动保障服务工作人员,每个行政村要配备1名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要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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