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进一步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介绍成功,且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额度为: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每人100元;非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每人50元。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办法另行制订。
三、进一步完善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十一)积极支持各类职业(技工)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技能培训,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对失业人员、被征地人员、本市农村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培训经费给予全额补助;对失业人员、被征地人员参加职业指导、公益性岗位培训和低保人员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其培训费和技能鉴定费给予全额补助;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包括被征地人员、本市农村劳动力、外来务工人员,下同)参加市民教育和职业指导培训的,其培训费给予全额补助。对各类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给予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的政府培训补助。取得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且培训课时在24课时以上的每人给予150元培训补助,培训课时在40课时以上的每人给予180元培训补助。
失业人员、被征地人员参加培训期间的生活费补贴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对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就业准入工种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工种按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规定的职业范围执行。
进一步完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强化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服务功能,努力提高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完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挂钩机制,对培训质量低、社会反映差的定点培训机构实行淘汰制;积极探索培训项目通过招投标形式实施职业培训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充分调动职业培训机构的积极性,提高政府培训资金使用效应。
四、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切实解决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
(十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各地要充分依托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为载体,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长期失业人员、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低保边缘户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就业有困难的农村复转军人、就业有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以上7类人员以下统称“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要摸清和掌握其基本情况,主动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