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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五)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各地要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各地要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表彰。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六)鼓励本市城镇户籍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1.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6〕43号)规定的鼓励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日期截止到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政策由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2.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2-5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续贷2次。对提供有效抵(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失业人员,贷款额度可扩大至10万元;对合伙经营的,可按每人5万元额度提供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抵押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并由财政全额贴息。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建立并完善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对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达到50万元,贷款按期回收率达到95%的街道,授予宁波市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称号。失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资信评估后,可直接由各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进行担保。对创业培训考核合格、完成创业计划书且经过专家论证通过的失业人员,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直接由各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进行担保。对信用社区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2%作为其奖励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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