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甬政发〔2008〕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市委《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甬党〔2008〕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强化政府责任,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各地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加快发展服务业等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发挥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发展。各级政府应制定经济增长与就业增加同步的产业政策,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三)改善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财税、金融、工商等方面的帮扶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和创业扶持服务平台。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增加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加强信息服务,创造条件为创业者提供项目支持。加强创业意识教育,转变就业观念,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进一步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增加对创业培训的投入,努力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四)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各地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加注重对就业的影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要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情况,制订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