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西安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1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西安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西安市实行预算管理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非税收入)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二、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要根据本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执行。没有采购预算的项目一律不予采购。
三、2008年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品目为:机动车辆、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一体机、PC服务器、复印机、传真机、摄像机、数码相机、硒鼓、小额办公家具、空调、复印纸、打印纸等。定点采购的品目为:车辆保险、车辆加油、车辆维修、定点会议及接待、印刷等。具体采购时执行市财政局制定的《西安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2008年西安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西安市各级采购人必须委托同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
1.货物类。
(1)一般设备[单项预算金额限额标准:市本级3万元以上,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以下简称城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以及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四区两基地”)0.5万元以上,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周至县、户县、蓝田县、高陵县(以下简称郊三区及四县)0.3万元以上。]摄影、摄像器材舞台灯光、音响设备及器械视频会议设备网络设备电视机录像机通信器材洗衣机吸尘器碎纸机空气调节设备刻录机UPS电源其他电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