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补充通知
(新政办[2008]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48号)精神,我市下发了《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意见》(新政办〔2008〕133号),并将我市规范义务教育改制学校情况发了通报(政府工作通报第五十四期),现根据我市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工作实际,作出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原改制学校收费问题。经研究,同意原改制学校对其原来按改制政策招收的学生,执行原收费政策直至毕业。
二、其他问题仍按照《意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