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
(新政[2008]12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
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4号),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足额征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从2008年4月1日起由市建委负责组织征收。
二、从2008年5月5日开始,市建委开展自备水源用户排查整治和装表工作,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拒绝、阻挠依法实施排查工作的,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