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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湄洲岛2008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湄洲岛2008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莆政土〔2008〕145号)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湄洲岛2008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08]312号文批准,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征收秀屿区湄洲镇下山村集体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3.1275公顷;使用湄洲镇国有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547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282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你局应在接到征地通知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发布公告并负责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你局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你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符合《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用地必须按规定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建设项目土地征收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你局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批准征地的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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