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干预措施,坚决制止流通环节乱加价
国家规定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环节顺加的综合经营差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不含运杂费。我省在春耕时期也确定了尿素、磷酸二铵等出厂上限价,并对复合肥、磷肥、碳酸氢铵等其他化肥品种实行了成本利润率控制,规定利润率不得超过5%。同时为加强化肥批发价、零售价管理,明确要求整个流通环节累计加价率不得超过7%(不含运杂费,其中从生产企业或省外进货的加价率控制在3%以内,其他情形加价率控制在4%以内。各区县要采取追踪检查的方式,真正摸清辖区主要经销企业化肥购进的出厂价格,并以此为基础,摸清最终到农民手中化肥的各个环节以及价格构成,全面彻底地对化肥批发到零售各环节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流通企业、经销单位层层加价、联合转手倒卖并最终突破规定的综合差率;零售企业突破规定的最高零售限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当前,要特别突出对价格上涨较多的国产和进口钾肥价格的检查工作。对超过国家规定的差价率,以及突破最高零售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三、整顿购销秩序,严厉打击不正当价格行为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注意研究当前化肥价格违法行为的新形式、新特点,结合实际,创新检查方式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整治工作。要向重点化肥经销企业派驻价格监督员,监督经销企业执行综合经营差率和加价率政策情况,督促经销企业诚信经营,及时结算,如实开具发票,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检查整治要有所突破,既要深入大型经销企业、批发中心,还要深入经销网点、代销机构、供销站所,既要坚持以化肥为重点,还要对夏收夏种期间相关主要农资产品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法问题要查深、查透、查实,对发现的违法经营者要从快、严处、重罚。特别是对化肥等农资经销企业采取预收货款不结算、“一货多票、虚开销售数量、价外加价、多收运杂费,以及采取掺杂使假、短斤缺两、强行搭销、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手段规避价格监管、变相违反政策规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切实规范化肥等农资市场的购销秩序。
四、加大整治力度,维护化肥市场价格秩序
此次专项检查整治活动由市物价局统一组织实施,采取“区县检查为主,市级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市物价局将牵头市级相关部门,邀请市政府有关领导参加,深入区县化肥经销企业、网点,进行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的检查。同时,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对2至3个区县的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进行直接检查,并对区县检查不力或处理有阻力的单位直接进行检查和处理。各部门要依据自身职能,对专项检查整治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从快进行处理。对抗拒执法检查、防碍整顿治理的和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屡查屡犯的典型案件,市物价局将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移交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刑事责任,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提高执法检查的威慑力。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总结前期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市局的要求制定出本区县具体周密的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检查整治力度。一是要发动全局力量,落实专项检查整治活动责任制,履行价格监督检查职能,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格办案程序,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二是要采取市场巡查、蹲点探查、突击检查、拉网排查等方法,对所有化肥农资经销企业、网点进行检查,覆盖面要达到100%,确保不留死角、不留隐患。三是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强与农业、质监、工商、供销合作联社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联合出击,共同维护化肥市场秩序。四是要加大处罚力度,凡检查发现的化肥农资价格违法案件,一律按照最高处罚标准进行处理,查实一起曝光一起,震慑不法经营者。五是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及时处理农民群众的相关投诉举报。六是要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对严重损害农民利益,危害社会稳定的重大价格违法案件,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