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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呼政发〔2008〕42号)


  为了以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市容面貌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第九届昭君文化节,进而为全面完成首府“十年巨变”目标营造良好的市容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市区主次干道两侧一律禁止摆摊设点、店外经营及堆放杂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经营或生产作业活动。
  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重新规范全市早夜市和简易便民市场的设置。未经批准的早夜市和各类经营摊点,一律予以清理取缔。在小街巷从事摆卖活动的经营业者,要服从执法人员管理,做到合法规范经营。
  三、全面清理整顿各类户外广告设施。未经批准的户外广告,一律拆除;已经批准设置的,要按照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市容市貌管理的要求,进行整改规范。
  四、禁止涂写、刻画、张贴各种广告以及擅自悬挂条(横)幅;禁止在市区主次干道两侧商业店铺的门窗上张贴广告及标识。
  五、所有建筑施工工地和拆迁现场必须文明施工,按规定设置封闭围墙(挡)。工程竣工后,要硬化、净化现场;拆迁结束后要即时平整场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及时清运,按照规定路线运到指定地点倾倒。运输车辆必须密闭苫盖,不得遗撒、污染路面。
  六、市区街道两侧的单位和商业网点必须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七、占用城市道路停放的各类车辆要整齐有序、服从管理,不得占压盲道及其他公用设施。
  八、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深入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宣传教育活动,对破坏和干扰整治工作的行为,要予以公开曝光。
  九、各区人民政府及市市容、建设、规划、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对破坏市容环境的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以暴力威胁和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所涉及单位、个人要自行清理各自违规设置的各类广告、标识,否则由市容部门予以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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