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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名命名和推广标准地名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名命名和推广标准地名的通知
(莆政办〔2008〕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名管理,充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加强地名命名和推广使用标准地名通知如下:

  一、要依法做好标准地名的命名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区建设的进度,认真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提出地名命名的具体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命名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设置地名标志。凡城区新建的道路、桥梁、广场、公园、住宅小区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群)的命名,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立项的同时,必须向民政部门办理建筑物(群)名称登记审核手续,以审核登记的名称作为建筑物(群)正式启用时的标准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命名、更改地名和设置地名标志,对非法命名地名和设置地名标志的,民政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

  二、要大力推广使用标准地名名称。本市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地名名称(含地址)时,都必须以市政府批准、民政部门对外公布的地名名称,或市地名管理部门统一发放的《门牌证》地址为准。各级党政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公文和以文字、图片、影音等形式对外发布的信息均应自觉使用标准地名。相关单位在办理居民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时,所涉及的地址均应按照《门牌证》上的地址填写。各新闻单位发布消息和刊登、播放广告等凡涉及地名的要严格审核,规范使用标准地名名称。有关部门在埋设交通道路指示牌时,其版面书写的大道、街、路、巷等地名名称要经地名管理部门审核。

  三、组织标准地名图的编制和出版。标准地名图是向社会公布和推广标准地名的有效方法,是提高各行各业及各单位知名度的良好载体,在社会管理、城市规划、抢险救灾、国土资源管理、交通运输、救死扶伤、邮政通信、招商引资、发展旅游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民政部门作为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在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和介绍标准地名的同时,要适时编制出版标准地名图,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大力支持标准地名图的编制工作,积极协助民政部门搞好资料收集,准确填报单位名称和标志符号等有关资料,确保资料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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