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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厅《关于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厅《关于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落实省厅《关于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劳社就管函[2008]1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市定于2008年9月开展“苏州市2008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本次活动的组织实施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加强媒体宣传,积极扩大影响
  各地要在9月上旬,加大对本次活动的宣传力度,借助广播、电视、网络、各类报刊杂志以及宣传资料等媒体,宣传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向毕业生的提供的扶持政策、服务内容、登记办法、帮扶措施和岗位信息,形成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 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工作
  各地要对回原籍并自愿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进行登记,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免费为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进行个人基本信息登记,输入技能人才资源库,并提供技能岗位匹配的推荐介绍。
  三、 积极组织举办“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活动
  服务月期间,各地可根据行业、专业、岗位等分类,每周举办1~2场具有针对性、特色性的主题招聘活动。同时设立服务窗口,开展特困帮扶特别是“零就业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帮扶,提供网络信息服务,大力采集岗位信息,为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好的岗位信息援助。
  四、 强化就业服务,落实相关政策
  各地要在提供免费政策咨询和职业介绍服务的基础上,将就业服务月内所开展的一系列就业服务工作作为长效机制加以落实。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根据其意愿,组织其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见习,并根据当地有关规定,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标准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对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组织其参加SYB创业培训班,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引导和鼓励未就业的毕业生参加政府组织的见习活动;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要联合有关部门,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策。
  五、 及时上报服务月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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