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保证社会救助资金的投入。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列入市、区(县级市)两级政府财政预算,足额保障,专款专用。市财政要适当安排市本级社会救助专项工作经费。各区(县级市)财政要适当安排本级社会救助专项工作经费,并负责安排街道(镇)、社区(村)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原则上街道(镇)、社区(村)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按每100户救助对象500元的标准安排,不足100户的按100户标准计算,有条件的要加大投入,具体标准和经费分担办法由各区(县级市)政府制定。街道(镇)、社区(村)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经费,由各区(县级市)财政纳入预算,市财政根据各地开展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对街道(镇)、社区(村)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各区(县级市)要根据实际需要,不断改善街道(镇)、社区(村)社会救助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保障各项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宏观调控和使用监督,有效防止救助资金的不合理使用,提高各类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绩效。
(三)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网络管理系统。要适应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撑。要将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纳入全市电子政务统筹规划和建设范围,与社区信息化建设相结合,争取在2009年底前建立“广州市社会救助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实现市、区(县级市)、街(镇)三级社会救助机构纵向联网,有关部门横向联网,并逐步覆盖相关慈善和公益组织,做到社会救助业务网上操作,数据信息共享,实现社会救助全方位网络管理。
五、广泛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积极倡导社会各界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互助活动,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要大力发展慈善公益事业,加大慈善公益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注民生、热心公益、扶贫济困的良好氛围,把慈善公益理念作为社会救助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按照“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培育发展慈善和公益性民间组织,尤其是街道、社区慈善组织,鼓励其面向公众、面向社区、面向困难群众开展慈善公益活动,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要积极开展经常性社会捐赠活动,发展“慈善超市”、“慈善门诊”等慈善活动形式,鼓励社会各界开展互帮互助活动。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广泛的慈善捐赠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慈善捐赠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并监督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我市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和知名度。要积极争取有利于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要大力开展义工(志愿者)活动,建立完备规范的管理制度,推动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织起来,开展各种扶危、济困、安老、助残等社会互助活动。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条件成熟的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的事务性工作,委托给慈善和公益性民间组织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