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联动开展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与民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各尽其责,做好相关工作,形成统一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司法、国土房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继续完善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建设、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公安、广电、交通等部门,要继续执行困难群众在水、电、气(燃料)、卫生清洁、污水处理、治安联防、有线电视、公共交通等消费性开支方面的优惠政策。发改、物价、统计等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标准的测算和调整等工作,积极开展困难群众生活情况的跟踪调查。市信息化办公室要统筹协调,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与全市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机构编制、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扶贫济困活动。新闻单位要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宣传。
(四)建立健全街道和镇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各街道和镇社会事务部门在上级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开展辖区内的社会救助工作。凡申请社会救助,均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或镇社会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由街道、镇社会事务部门审核后,根据申请救助内容,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各街道和镇社会事务部门可以分别委托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受理社会救助项目的申请,协助开展调查、公示、评议等工作。各部门、各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在街道(镇)、社区(村)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发放救助款项和物品等,统一由街道(镇)社会事务部门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各类社会救助数据信息由街道(镇)社会事务部门负责统计,每月上报区(县级市)民政局,由区(县级市)民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民政局。市、区(县级市)民政局要将统计信息及时抄送本级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实现全市社会救助信息资源共享。
四、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长效保障机制
(一)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要根据精简、统一、高效和综合设置的原则,整合各项社会救助资源,合理调整充实各级社会救助工作机构的人员,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得到全面落实。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要加大社会救助工作队伍的培训管理,大力引进社会工作人才从事社会救助工作,逐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