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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三)健全应急救助机制,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1.进一步做好灾害和其他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完善灾情信息管理、救灾物资储备、灾民救助管理制度,健全并实施灾害救助工作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灾害应急救助能力,确保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灾民得到有效安置,保障其吃、穿、住、饮用水等基本生活条件。对因突发性公共事件或其他意外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群众,要继续开展有效的生活救助。

  2.加大临时救助力度。统计部门要会同民政、物价等部门,定期对困难家庭生活水平进行跟踪调查。民政部门要会同统计、发改、物价、财政部门制订城乡困难家庭生活救助应急预案;在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指数上涨幅度较大并持续一定时间,导致低收入困难家庭生活水平明显下降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重点从供水、供电、供气(燃料)、公共交通、基本生活食品等方面,对低收入困难家庭面临的阶段性、临时性困难给予及时、有效救助。

  三、建立健全新型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各级政府负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市、区(县级市)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领导组成,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社会救助工作,推进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民政部门领导担任,具体工作由负责救灾救济和最低生活保障的处、科承担。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把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安排一名领导负责统筹落实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形成政府负责、民政统筹、部门联动、街镇实施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体制。

  (二)民政部门统筹协调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市民政局是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制订社会救助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措施,综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的情况和数据,以及对外信息发布等工作,并具体负责城乡低保、“五保”供养、灾害救助、医疗救助、孤儿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以及对困难人员的其他临时生活救助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分类救济、低收入困难家庭消费性开支减免政策的实施。市民政局要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工作,建立社会救助部门联动电话和信息报送制度。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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