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户”、孤儿、残疾人的救助工作。要加大投入,逐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确保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要加强和规范农村敬老院和“五保”村建设,提高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对孤儿救助工作的指示精神,全面加强孤儿救助,适时提高孤儿供养标准,改进家庭寄养、收养、代养等养育模式,并争取在“十一五”期间新建1间独立完善的市级儿童福利院。各级残联组织要切实做好贫困残疾人救助工作,继续实施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制度,加大残疾人康复工作力度,加快推进“农村助残安居工程”,不断完善扶助残疾人的优惠政策。要加大对残疾人福利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福利企业,对福利企业实施政府采购倾斜等政策,促进福利企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
5.认真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民政、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坚持“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采取“积极救助、协助接回”等办法,创新工作方式,充分发挥救助管理的社会功能。民政部门要做好主动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保护性救助,积极探索无法查清地址的流浪精神病人的安置办法。公安部门要打击操纵和利用流浪未成年人乞讨牟利等违法行为。公安、城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以及流动救助服务队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在日常执法中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时,对需要救助的应给予及时有效的救助指引。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先救治后救助、先救治后结算、就近送治和分类救治的原则,各负其责,积极做好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民政部门要认真执行《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加快救助管理机构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6.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和《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为低保人员、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农村“五保户”、残疾人等困难群众无偿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等方式的法律援助,并积极推动法律援助的地方立法工作,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做到“应援尽援”。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和经费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健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服务网络,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和法律工作者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