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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8〕3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成都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联席会议制度)

  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市商务部门牵头,工商、公安、税务、物价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二手车流通工作的协调、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商务部门负责制订二手车市场发展、布局规划和建设标准;负责二手车拍卖企业、评估机构、经销企业、外资进入二手车经营的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二手车交易统计数据的汇总上报和发布。

  公安部门负责二手车转移登记工作;依法打击二手车流通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负责二手车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二手车经营活动中各种格式合同的推广工作;负责受理二手车消费者投诉举报。

  国家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和发放;负责规范《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使用;依法查处发票使用和管理的违法行为。

  物价部门负责二手车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核定。负责监督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鉴定评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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