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程质量管理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五)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强化提升整治项目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六)各区政府及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市办发〔2008〕12号文确定提升工作内容的竣工验收工作。市提升办(规划组)参与监督,不合格项目,限期整改。验收合格的有效文件是资金结算的必要条件。
四、市本级财政城建资金补助的范围及标准
(一)清除违法建设和乱搭乱建经规划部门确认的经营性到期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一律限期自行无偿拆除,不按期自行拆除的,由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市本级财政城建资金给予8元/平方米的拆除经费补助。
(二)沿街建筑外立面整修为便于及时结算,市本级财政城建资金按以下标准进行定额补助。外立面整体整修的,整修标准达到外墙整体干挂石材或干挂铝板,按实际整修面积核定,补助标准:250元/平方米;外立面整体整修的,整修标准达到外墙整体氟碳漆粉饰或整体瓷砖贴面,按实际整修面积核定,补助标准:50元/平方米;外立面简单整修的,整修标准达到外墙整体粉刷防水涂料,按实际整修面积核定,补助标准:15元/平方米。外立面整修涉及的门窗、空调罩等其它提升整治内容,其所需经费由各区政府自筹解决。
(三)门头牌匾及户外广告整治各区政府负责门头牌匾和户外广告整治的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工作。市提升办(拆违组)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经市政部门确认的违法户外广告一律由设立单位自行无偿拆除,否则,由城管执法部门强行拆除;拆除经费市本级财政城建资金给予补助,每块大型户外广告补助250元,不足部分由所在区政府承担。经营性广告,由各设立单位按照提升规划要求自行筹资整治;公益性广告,由各设立单位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整治,市本级财政城建资金给予1.5元/平方米的补助;经过审批但不符合提升要求的户外广告,由市政部门协调设立单位异地迁建或就地改造,不予补助。
(四)增补修整沿街绿化已建成城市公共绿地的改造,按照市、区管辖权,其整治所需经费分别由市、区政府各自承担。沿街企业、单位所属绿地,其整治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自行筹措。
(五)整修道路桥梁市本级财政城建资金投资建成的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等,其整治及维护所需经费在年度城建投资计划中专项安排;其它投资渠道建设和管理的道路、桥梁、人行天桥等,整治及维护所需经费按原投资渠道自筹解决。
(六)城市主干道沿街建筑物点亮工程城市主干道两侧经营性建筑物的点亮工程,工程建设和日常维护运行费用按照建筑物权属,由各产权单位自筹解决。经市政府研究确定非经营性设施的点亮工程,其建设或改造方案须经西安市城市照明管理处核准,工程建设费用按市、区各半原则分别筹措解决;日常维护运行纳入城市照明系统统一管理,所需经费由市城建资金统筹安排。沿街非经营性建筑物点亮工程应与城市照明用电执行同一标准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