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禽类实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由市商务局牵头,农牧、工商、卫生、城管、公安等部门配合,对全市的禽类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白条禽上市”;已经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青山区、昆区禽类定点屠宰场要尽快开业;抓紧组建东河区禽类定点屠宰场,同时研究牛羊定点屠宰场的整合事宜。
农牧部门应加大禽类定点屠宰的检疫监管力度,保证上市禽类产品的安全;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经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取消活禽的市场销售和宰杀;商务部门要对私屠乱宰进行严厉打击,一经发现,坚决取缔;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宰杀活禽。
七、加大对畜禽定点屠宰场的监管力度
严禁从疫区调入畜禽,定点屠宰场从市外非疫区调入畜禽时,货主必须持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猪、牛、羊必须佩戴免疫耳标;从市内调入畜禽时,货主必须持有效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严格实行“定时屠宰、定时检疫”制度。屠宰场调入畜禽时,检疫员一定要查证验物,对无检疫证明的、证物不符的、没有佩戴免疫耳标的或疑似染疫的畜禽,要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对染疫的、病死的、死因不明的畜禽要立即进行无害化处理。
畜禽屠宰前,动物检疫员要按照《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严格实施宰前检疫,发现染病畜禽及时进行销毁。
畜禽屠宰后,动物检疫员要按照检疫规程对应检部位进行严格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要立即销毁。
八、严格对畜禽产品储藏、销售、加工环节的监管
畜禽产品储藏、销售、加工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储藏、销售、加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产品。
旗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要对辖区内的所有畜禽产品储藏、销售、加工场所建立动物防疫档案,严厉查处储藏、销售、加工环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建立、完善动物防疫制度
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与制约机制,研究、制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有关制度。
认真落实动物防疫、检疫、监督逐级督促、指导、检查制度。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旗县区的动物防疫监督、检疫、免疫、监测、队伍建设、防疫物资储备等情况进行督促、指导、检查。旗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乡镇苏木的动物免疫及产地检疫工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