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一些合同没有签署备案意见;
5、有的地方使用“合同审批专用章”,应避免使用“审批”、“审查”字样;
6、对专业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工作不够重视。
(二)施工系列合同
1、对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约定不清;
2、有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没有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
3、有的合同价款超过200万元的,仍然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4、有的合同价款确定方式约定不清楚;
5、预付款支付情况不好,个别合同预付款约定的比例小于25%;
6、有的合同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总额、预付、支付没有约定;
7、关于安全生产措施费的约定不全,缺少垂直防护、垂直封闭、水平防护费用;
8、有的合同对仲裁委员会的约定不对,违反
仲裁法的规定;
9、合同双方对于合同的补充条款不备案;
10、同一工程项目采用两种计价方法;
11、个别施工合同保修书对于保修年限的约定违反规定;
12、有的合同备案时间滞后;
13、有的合同条款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
14、专业和劳务分包合同有不使用我省统一文本、未备案的现象;
15、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不附保修书;
16、合同担保制度没有得到贯彻执行;
17、个别施工企业存在不使用有资质的劳务企业,而使用“包工头”的现象。
三、下步工作要求
(一)各市(行署),尤其是县(区、开发区)应配备专职合同管理人员,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业务水平、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同时加强对新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贯彻。
(二)各市(行署)应加大专业和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力度,各部门配合,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查处专业和劳务分包合同不备案的企业。
(三)有条件的市(行署)应积极推行合同担保制度,尤其是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
(四)合同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合同条款的审核,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尤其是要仔细审核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预付款、安全生产措施费、保修等条款是否符合我省的计价规定,是否和招投标文件相一致,对于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应要求双方约定风险费用和风险范围以及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对于同一工程项目,不得采用两种计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