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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工作细则》的通知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水平,自觉成为节能减排的宣传者、实践者、监督者、推进者。以良好习惯自觉节约,以岗位创新厉行节约,以建言献策推动节约,以模范行为引领节约。

  2、主动了解本企业履行节能环保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企业落实节能减排的规划和措施;了解本企业能源消耗、污染排放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合理化建议表》见附件2)。

  3、积极推动企业建立严格、系统的节能减排管理制度,为企业强化节能减排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要积极参加节能减排各项活动,协助企业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等。

  4、协助企业的监督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进行监督。监督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监督企业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各级员工的业绩考核范畴,做到严格考核,节奖超罚;监督企业停止使用应淘汰的落后且高耗能设备等;监督企业制止跑冒滴漏、严重浪费资源和排放超标的现象,对企业违法用能或超标排放行为,应及时向企业工会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经多次督促未能整改,后果严重的,可越级向上级或直接拨打节能减排举报电话举报(见附件3)。

  5、每年一次向上海市职工节能义务监督工作站(简称“义务监督工作站”)办公室报告工作,并填写义务监督员述职报告表(另发)。报告的主要内容:一是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二是存在的主要问题;三是建议及工作设想。

  义务监督员按照就近监督的原则,在本单位或监督区域履行工作职责时,应出示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证件,被监督部门应给予配合,提供方便。

  义务监督员的日常工作咨询可与相关部门联系(见附件3)。

第三章 义务监督员的管理

  第五条 由市总工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环保局设立上海市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工作站,下设义务监督工作站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全市义务监督员的管理和日常工作。按区县局(产业)工会系统、重点用能单位、新闻、科教文等条块,分别建立义务监督员工作例会制度,并定期开展活动。

  第六条 在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相应设立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工作小组,开展义务监督员的推荐、申报、指导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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