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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工作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设立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的通知》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将《上海市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工作细则》

  2、《上海市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合理化建议表》

  3、《上海市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工作通讯录》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

  附件1
  上海市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发挥职工民主监督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设立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的通知》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上海市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以下简称“义务监督员”)由市总工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经委、市环保局联合聘任。义务监督员对受聘机关负责,并接受领导和指导。

  第三条 义务监督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立足企业,面向实际,依法监督,服务社会,努力为节能减排做贡献。

第二章 义务监督员的主要任务

  第四条 根据义务监督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义务监督员的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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