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设立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的通知》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将《上海市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工作细则》
2、《上海市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合理化建议表》
3、《上海市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工作通讯录》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
附件1
上海市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发挥职工民主监督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设立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的通知》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上海市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以下简称“义务监督员”)由市总工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经委、市环保局联合聘任。义务监督员对受聘机关负责,并接受领导和指导。
第三条 义务监督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立足企业,面向实际,依法监督,服务社会,努力为节能减排做贡献。
第二章 义务监督员的主要任务
第四条 根据义务监督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义务监督员的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