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内各业务处要结合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要求,指导项目市县做好项目的执行、检查评估及项目总结,规划财务处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管。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每年6月底、10月底应当分别达到60%、90%以上,全年达到95%以上。
第十七条 结余资金管理。专项资金结余是指省本级(含中央补助)专项资金在预算年度内,当年尚未支用的财政拨款资金。专项资金结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本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结余包括:1.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2.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3.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资金(包括项目跨年度执行,但项目支出预算已一次性安排而形成的结余资金);4.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其中1和2项的结余资金称为净结余资金,3和4项的结余资金称为专项结余资金。
对净结余资金,由规划财务处根据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报主管财务的厅长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对专项结余资金,按以下规定管理:1.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和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而形成的专项结余资金,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2.对于项目预算执行期超过24个月(按预算年度计算)仍未完成预算形成的结余,由规划财务处根据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报主管财务的厅长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省直各单位专项资金结余按照上述规定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卫生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省直各单位、各业务处室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需要追加项目支出的,应当首先用专项资全结余安排。省直各单位、各业务处室年度预算完成情况和专项资金结余情况,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对于预算执行进度慢、专项资金结余较多的单位、处室,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时,将视情况核减预算项目申报数量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所确定的项目、支出内容和核定的预算专款专用。不得使用变相、变通等手段或方法调拨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挪作它用或改变资金使用用途,不得分解项目支出。严格做到没有预算不开支、超出预算不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