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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2、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亚安培南/西司他丁、美洛培南、帕尼培南/倍他米隆、比阿培南、朵利培南;

  3、甘酰胺类抗菌药物:替加环素;

  4、糖肽类与噁唑酮类抗菌药物:万古霉素、去甲基万古霉素、替考拉宁、多粘菌素、利奈唑烷;

  5、抗真菌药物:卡泊芬净,米卡芬净,伊曲康唑(口服剂、注射剂),伏利康唑(口服剂、注射剂),两性霉素B含脂制剂。

  三、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工作,逐步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预警机制

  (一)全国和我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成员单位要重视和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工作,积极为监测工作创造条件,按照监测方案要求,认真、及时、准确的搜集、整理和上报检测数据信息,保证监测工作的及时顺利完成。省医院药学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要加强对我省网络成员单位监测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尽快完善我省两个监测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专家组作用,向成员单位反馈监测结果和进行临床用药指导,为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提供科学依据。各市卫生局要协助药学省质控中心做好监测工作,督促辖区内成员单位按要求完成监测工作任务,及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信息。

  (二)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抗菌药物使用动态监控和耐药监测管理工作,逐步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预警机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指导临床用药,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1、对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将预警信息及时通报有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2、对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该慎重经验用药。

  3、对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该参照药敏试验结果用药。

  4、对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该暂停该类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根据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三)各级医院要加强病原微生物和细菌药敏、耐药检测工作,提高病原学诊断水平,规范细菌药敏试验管理。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规定进行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定期分析细菌耐药情况,指导临床根据病原种类及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三级医院必须建立符合标准的临床微生物实验室,配备相应设备及人员开展病原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及药敏试验工作,在住院病人开始抗菌药物治疗前留取标本进行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二级医院目前尚不具备条件的,要依托临近的三级医院开展病原检测工作,并逐步创造和完善条件开展病原微生物检测和规范的细菌药敏试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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