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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冀卫医〔2008〕49号)


各市、扩权县(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武警河北省总队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8号)和《卫生部全国细菌耐药监测2006-2007年度报告》,就我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应用和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关于预防用药指导原则的有关规定,纠正当前过度依赖抗菌药物预防手术感染的现象,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应用的管理,对具有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指征的常见手术,要参照《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附件1)选择抗菌药物。

  (二)根据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显示,氟喹诺酮类药物在临床应用普遍,使用量大,细菌耐药率高,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掌握氟喹诺酮类药物的临床应用指征,加强管理。应用于消化和泌尿系统外的其他系统感染,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除泌尿系统外,不得作为其他系统的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

  二、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完善临床合理用药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责任和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规定分级管理的药物具体品种,切实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环节的管理,预防和纠正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现象。

  (二)根据全国细菌耐药监测和当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实际情况,将以下抗菌药物作为“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管理,在使用时应严格掌握临床应用指征,必须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方可使用。

  1、第四代头孢菌素:头孢吡肟、头孢匹罗、头孢噻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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