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新闻宣传部门职责1.坚持正面宣传为主,营造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医务人员的社会氛围;2.宣传生命科学的特殊性、高科技性和高风险性,正面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和医疗损害;3.正面引导有关媒体尤其是市级以上的各级各类媒体对医疗纠纷的采访,防止不当的新闻报道误导患者引发医疗纠纷突发事件。
(七)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1.综治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履行相应职责,积极处置医疗纠纷突发事件;2.维稳部门要会同公安、卫生部门和医疗单位参与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的协调和处理;3.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患纠纷调处工作的监督指导,为符合条件的弱势群众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支持;4.民政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对不按规定移放和处置尸体的,依法对尸体进行移放和处理;5.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6.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物价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处置给予指导和支持。
(八)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1.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派人赶赴现场,提供患者及其家属的基本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参与处置、协调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冲突;2.对平息后的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继续做好群众工作,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防止事件再次发生。
四、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一)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的预防
1.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要主动和患者及其家属保持联系,争取患者及其家属的理解和配合,做好患方的接待工作,耐心听取患方反映的意见,向患方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引导患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同时对患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公平公正地解决医疗纠纷。2.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当事科室在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的同时,应逐级向职能科室、医疗机构领导汇报。当事科室在2小时内不能平息事态的,由职能科室协调处理;4小时不能平息事态的,由主管院长协调处理;24小时不能平息事态或者形成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的,由主管院长报院长处理。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的报告或投诉后,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工作,引导医患双方正确处理医疗纠纷,并与事发医疗机构保持联系,督促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随时了解事态的发展,防止发生医疗纠纷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