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医疗纠纷突发事件:1.纠集人员围堵医疗机构大门和诊疗场所,限制人员和车辆出入的;2.患者死亡后,家属抢夺尸体或停尸医疗机构办公及其诊疗场所,或者在医疗机构内外挂横幅、设灵堂、烧纸钱、放鞭炮、散发传单、张贴大字报的;3.在医疗机构实施打砸抢行为,占据办公、诊疗场所,抢夺医疗文书或医疗物品,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4.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5.危害群众人身安全的;6.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四)处置原则
1.依法行政,以人为本。坚持依法行政,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3.教育疏导、防止激化。在处置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工作中,要坚持教育疏导为先,积极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尽可能防止矛盾激化。4.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当发生违法行为时,必须果断依法处置,将肇事者带离现场并依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二、工作机制
(一)市政府成立平顶山市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维稳办、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维稳办、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等部门和单位的主管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建立医疗纠纷突发事件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建立联络员制度,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定1名科级以上干部为联络员,并作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负责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联络、协调等相关事宜。
(三)建立医警联防机制。医疗机构要与辖区派出所加强联系和沟通,签订医警联防协议,建立联防机制,加强安保工作,定期召开座谈会,总结工作,互通情况,探讨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的办法和途径。
三、工作职责
(一)市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负责对全市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2.重点抓好市直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3.指导县(市)、区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4.指导、组织和监督医疗机构建立完善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和处置预案;5.协调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置医疗纠纷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