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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平顶山市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平顶山市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
  为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置因医疗纠纷所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按照创建“平安医院”、构建“和谐鹰城”的要求,快速、有效地处置医疗纠纷突发事件,保护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卫医发〔2001〕216号)、卫生部、公安部《通告》(卫通〔2001〕21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政〔2006〕36号印发)。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发生、严重影响医疗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本预案所指医疗纠纷突发事件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患双方对疾病治疗效果及其原因等在认识上存在分歧引发争议,患者或其家属不依照法定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采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手段和行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正常医疗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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