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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整顿规范小型“免烧砖”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二阶段:摸底准备。2008年9月1日前,各县(市)、区对所有的“免烧砖”厂进行摸底调查,填写整顿规范小型“免烧砖”厂登记表。对照文件要求,向列入整顿范围的“免烧砖”厂送达整改通知,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制定更新改造设备、提升工艺技术的计划,按产品标准生产出合格产品,或选择转业停产。
  第三阶段:限期整改。2008年12月15日前,淘汰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免烧砖”成型机,所有“免烧砖”企业单机年生产能力全部达到3000万标块以上,符合产品工艺配置需求,并完善项目准入等相关手续。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2008年12月16日至2009年1月20日,市整顿办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市)、区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产品质量、设备工艺和生产能力是否达标。对未通过验收的企业依法作出处理:属于质量不合格的,由质监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属于无照经营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取缔;对涉及非法用地特别是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耕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对于保留的企业,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由各级整顿办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关闭。
  第五阶段:总结讲评。2009年3月20日前,各县(市)、区做好辖区内的整顿工作小结,市整顿办对各地整顿情况进行通报,表彰先进,同时做好迎接省整顿办检查的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整顿规范小型“免烧砖”厂联席会议制度,市建设、发展改革、质监、国土资源、环保、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制定政策、督促检查和指导各县(市)、区的整顿规范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整顿规范小型“免烧砖”厂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机构,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解决整顿规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整顿规范工作,确保工作目标按期完成。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调行动,形成合力,共同作好整顿规范小型“免烧砖”厂工作。
  建设部门要统筹协调整顿工作,合理规划企业布局,把住应用环节的各个关口;发展改革部门要广泛宣传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严格项目准入条件;质监部门要加强产品质量检查,对质量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改,对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业,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无合法用地手续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及时组织复垦;工商部门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拟关闭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供电部门对拟关闭的企业要停止供电;公安部门负责整顿治理过程中违法抗法事件的处理。
  (三)落实扶持政策。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豫政办〔2006〕82号)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专项扶持资金,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支持新型墙材企业规模化发展,以弥补整治“免烧砖”后形成的市场缺口,稳定市场供应。对具备条件的“免烧砖”厂,要在资金、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尽快达到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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